廊坊市广阳区文化体育局 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 为正确实施行政处罚,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和公正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促进依法行政、合理行政,对复杂案件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实行集体讨论,并制定本规则。 第二条 案审委是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最高议事机构,案审委形成的决定为本局最终决定。 第三条 案审委设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。主任委员由局长担任,副主任委员由副局长、纪委书记担任,委员由业务科室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担任。 第四条 案审委委员应对提交审理的案件,从事实认定、案件定性、法律适用、程序遵守和处罚公正等方面提出意见,并阐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。 第五条 案审委审理决定以下案件: (一)重大案件: 1、罚没金额在50000元(含本数)以上的案件; 2、涉外且影响较大的案件; 3、情节特别恶劣或影响大、涉及面广、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。 (二)复杂、疑难案件; (三)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; (四)作出减轻处罚和低于或高于本局已制定自由裁量实施意见案件; (五)经陈述申辩或听证后,需改变事实认定、案件定性或处罚结果案件; (六)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,需重新审理案件; (七)局长认为需提交案审委审理的其他案件。 第六条 案审委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。 第七条 案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的,应当申请回避: (一)案审委审理的案件与案审委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; (二)案件的当事人系案审委委员直系亲属;(三)其他需案审委委员回避的情形。 案审委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作出,主任委员的回避由局长办公会议作出。 第八条 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、主持;必要时,受主任委员委托,副主任委员也可召集、主持。 第九条 案审委会议由案件核审人员介绍案情;必要时,办案机构负责人、案件主办人可列席案审委会议,汇报案情。 第十条 案审委会议由专人记录,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名后装订归档。查阅和复制案审委会议记录,须经主任(含副主任)委员同意。第十一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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